為有效落實新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新要求,規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行為,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和建議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對外公布《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引導公司依法有序調整注冊資本,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為引導公司有序、從容、理性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有效穩定社會預期,依照新公司法“逐步”調整要求,《意見稿》明確對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存量公司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過渡期內將出資期限調至五年以內,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資即符合要求。同時,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認繳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調整出資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為合理界定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意見稿》將出資期限30年以上、出資數額10億元的公司納入是否屬于異常的研判范圍,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綜合研判,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要求其6個月內進行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應當調整至合理范圍。同時,明確公司不適用5年出資規定的具體情形,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關系國計民生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營、外資、國資等公司,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資期限出資。此外,針對可能出現的減資需求,應當優化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網上辦理便利化水平。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