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評價業務流程
(一)評價準備
(1)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接受企業申請,并與其簽訂信用評級委托協議后,根據被評企業特點成立信用評級小組,并指定負責人。簽訂的委托協議應報于市信用管理機構備案審核,簽訂協議后5各工作日出具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2)被評企業按照信用評級小組的要求提供信用評價所需的相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采集人員采集被評企業信息時,應按照《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內容采集信息,不得采集不相關信息;
(4)信用評級小組對被評企業提供的信息及本機構從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及相關組織收集的信息做初步審核,以保證評價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5)采集人員需與委托人在委托單位持信用資料的合照。
(二)現場與客戶滿意度調查
(1)信用評級小組依據收集的資料及其初步審查結果,制定詳細的現場調查方案。實地調查包括查看企業現場、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訪談、對關聯機構的電話調查與客戶滿意度調查等方面的工作。
(2)信用評級小組根據實地考察和訪談的實際情況,隨時完善或補充相關資料,建立完備的實地調查工作底稿。
(三)預評
(1)信用評級小組在完成資料收集整理后,采用既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對被評企業的整體信用狀況進行評估,給出信用等級預評結果。
(2)信用評級小組的預評結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經過信用評級小組負責人初審、部門負責人再審和評級總監三審的三級審核,并在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上簽署審核人姓名及意見。如在審核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修正,并重新審核。
(四)初評
(1)信用評級小組向信用服務機構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提交三級審核后的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
(2)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聽取評估人員情況介紹,并對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進行討論、質疑、審核。當信用評審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時,確定被評企業的信用等級,形成初評結果。
(3)當信用評審委員會無法確定被評企業信用等級時,由信用評級小組重新整理、核實相關數據,直到形成初評結果。
(五)復評
組織復評時,信用評審委員會專家應當全部參加,根據補充材料對原初評結果進行重新審核。復評結果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為被評企業的最終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六)評價結果發布
企業信用等級最終評價結果確定后,信用評級小組撰寫企業信用評價報告,報市信用管理機構備案存檔,統一編制信用報告編號,并通過“信用鄭州”網站向社會公布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同時,市信用管理機構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及企業信用評價報告記入鄭州市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提供授權查詢。
(七)文件存檔
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將被評企業提供的原始資料、評價過程中的文字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并按照保密級別歸檔備查。對被評企業特別要求保密的文件,應作為機密文件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