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保監會出臺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為理財產品銷售劃出18條紅線,明確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不得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不得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根據《辦法》,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是指理財公司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制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建立將投資者和理財產品進行匹配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如果投資者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重新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同時,《辦法》還明確提出,禁止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防止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偽造、單方面或失當宣傳,夸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發行或公布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