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證監會聯合制定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首次統一了公司信用類債券各環節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同時,強化了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法律責任?!掇k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信用類債券是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我國信用債品種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但三者信息披露規則不同。《辦法》通過統一和明確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有助于增強市場透明度,強化投資者保護,推動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主要涵蓋了六大項內容。首先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其次,統一了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發行階段披露的文件內容、募集資金、企業內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續期間的披露要件、披露頻率、披露時點等方面要求。例如,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上一年年度報告。
同時細化了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結合新《證券法》,明確了22項重大事項類型和具體界定標準,其中包括:企業喪失對重要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企業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擔保情況發生變更等,要求企業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此外,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強化企業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同時明確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要求中介機構應當確認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內容與其就本期債券發行出具的相關意見不存在矛盾,對所引用的內容無異議,并對所確認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引用內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統一企業被托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多種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變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規則統一,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提升債券市場法治化水平,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