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對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并計入信用檔案,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規定》將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對《規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監管體制及職責劃分、生產者及經營者義務、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責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規定。
根據《規定》,生產者排放召回義務與安全召回基本一致,僅在排放風險信息報告環節根據排放召回特點進行了調整,新增了生產者需報告排放零部件名稱、質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風險信息報告、主動調查分析與配合、停止生產經營、召回計劃報告與發布、召回報告提交等義務與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設相關經營者義務。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
同時,《規定》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該條款直接關系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為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