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日前發布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記者就相關問題專訪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
記者:總局基于什么考慮出臺的意見?
新聞發言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下簡稱英雄烈士保護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英雄烈士保護法圍繞著褒揚、紀念英雄烈士,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其中多個條文涉及宣傳和廣播電視領域的職責,特別是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直接規定了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及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法定職責。總局制定發布意見就是為了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在廣播電視領域深入貫徹落實英雄烈士保護法,廣泛宣傳英雄烈士精神和事跡,保護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引領全社會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的良好風尚。
記者:意見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新聞發言人: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中涉及廣播電視領域的有關職責,意見規定了五個部分共二十條的內容:一是強調頒布實施英雄烈士保護法的重要意義;二是提出英雄烈士保護法學習宣傳普法的有關要求;三是鼓勵英雄烈士題材作品創作播出,明確重要時間節點宣傳要求;四是強調內容審核要求,督促落實主體責任;五是明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侵害英雄烈士權益違法行為的監管職責。
記者: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如何落實法定監管職責?
新聞發言人: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要求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依法受理舉報。為促進英雄烈士保護法落實落地,意見明確了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侵害英雄烈士權益違法行為的監管職責,并根據廣播電視行業監管的特點,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意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要求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加強對廣播電視節目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的監聽監看,公布舉報電話并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英雄烈士保護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時處理,責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等采取停播、節目替換、消除節目源等處置措施,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違法對象重點監管制度?
新聞發言人:為進一步加大對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的懲戒力度,強化法律的震懾力,意見第二十條要求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中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并推動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