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省發改委發布《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即日至2021年1月15日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包括: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拖欠稅款、社會保險繳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催繳仍未繳納;因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危險物品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行為;經人民法院認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違背信用承諾的行為等。
自然人的失信行為包括:在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中作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職稱和職務;擾亂、破壞社會秩序;重點職業人群在執業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造成不良影響;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個人違法違規、失信違約,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失信行為分級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由行業主管依據失信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認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嚴重破壞秦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和生態保護,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嚴重侵害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并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行為屬嚴重失信行為。
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相關市場和相關行業;限制相關任職資格;限制獲得或者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財政資金資助和項目支持;限制出境等懲戒措施。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