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充實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的監管體系,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銀保監會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2020年,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清退、賠付消費者177億元。當前,金融交易數字化、金融產品結構化、市場主體多元化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更大挑戰。消費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園貸、信用卡、理財、保險等業務,也有虛假宣傳、誤導銷售、捆綁搭售、霸王條款等問題。同時,還有持牌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中侵害消費者權益各種亂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費定價過高、向未成年放貸、泄露客戶信息等。上述業內新問題要求建立監管評價體系,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將消保工作內嵌到經營管理中。
為進一步完善行為監管工具箱,督促機構落實主體責任,銀保監會制定《辦法》,整合銀行業保險業消保監管要求,構建一套標準統一、兼顧特色、動態調整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年度監管評價體系。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可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消保工作針對性,督促機構對照監管要求檢視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環節,發揮監管“指揮棒”作用,實現監管要求與消費者保護全覆蓋。消保監管評價不僅是消保監管的有力抓手,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將消保監管評價也視為對其消保工作的全面體檢,成為提高消保工作質效的總抓手。
整體來看,《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評價要素和等級、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評價結果及運用、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則。《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評價內容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據悉,《辦法》為評價結果設置了四個等級:90分(含)以上為一級;75分(含)至90分為二級,60分(含)至75分為三級,60分以下為四級。其中,一至四級分別代表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于領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為增強評價結果精準度,二級和三級又細分為A、B、C三個等次。
對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銀保監會將視情形依法采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要求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和執行,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對評價結果為四級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辦法》總結了過去幾年銀保監會消保監管實踐和制度要求,構建了標準統一、兼顧特色、動態調整的消保監管評價體系。針對消保領域新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消保亂象,《辦法》強化了銀行保險機構對互聯網平臺等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強化消保審查、前移風控關口,防止產品“帶病”上市。借鑒新時代“楓橋經驗”,《辦法》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和參與糾紛多元化解,并將落實情況納入評價內容。
《辦法》的出臺將為監管部門做好消保行為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抓手,消保監管評價是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銀保監會將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及時整改落實,切實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每年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消保監管評價,推動提升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為人民群眾創造更好的金融消費環境,切實提高廣大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