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作為現代生活方式和文明活動發生的主要場域,其信用治理關乎社會信用體系規則之治的成效。特別是現代城市人際關系陌生化、社會分工專業化、主體功能類型化、生活格局單元化等發展特性,更需要制度機制的規約與指引。這與現代制度誠信和系統信任注重規則建構的發展邏輯具有內在一致性,進而延伸出城市信用須以法治方式推進的路徑選擇。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由此,城市信用治理法治化正承擔起提升市域社會治理能力與水平的功能。
信用治理法治化是推動城市信用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截至目前,我國已成功創建62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區),在信用制度創制、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懲戒、信用機構發展和信用機制建設層面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然而,當前的城市信用治理中仍然存在信用立法不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范圍單一、信用懲戒合法性與有效性質疑、治理手段偏重外在控制等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應充分利用現代城市資源與治理優勢,推動城市治理現代化,不斷提升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實現城市信用治理的高質量發展。
一是夯實現代信用的法律認知,明晰城市信用治理的基本維度。現代信用最早源于經濟領域的信用行為,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本土探索在領域內將其覆蓋面擴展至商務誠信、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和社會誠信。城市信用治理應立足于領域共識,合理平衡價值誠信和工具誠信理念,在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場域內更加注重工具誠信的積極價值,將市民信用狀況與權益增損相鏈接,以實現法律層面的權利轉化。以此為基礎,城市信用治理的法律認知還應吸納地方立法的文本實踐成果。在75部現行有效的地方專項信用立法之中,履約踐諾和遵法守法已然成為現代信用詮釋的法律概念共識。同時,現代信用的地方立法探索正逐步擴展出城市文明行為和以志愿服務為代表的社會公益等道德實踐的法律評價形態,由此構成了信用治理的多元維度。城市信用治理應強化從正向層面吸納社會文明和社會公益之義,以達成立法促進誠信自覺的鵠的。
二是優化城市信用法治體系,夯實信用治理的法治依據與保障。信用立法是以法治方式推動城市信用治理的直接體現。截至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省級信用專項地方性法規累計24部,是2020年的3倍。其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綜合性或基礎性地方立法17部,約占省級人大信用立法的71%。完善城市信用法治體系,應把握地方立法的發展規律與趨勢,以基礎性立法引領市域社會信用治理法治化,推動單項信用立法向綜合性信用立法的轉型,同時輔之以專業教育或專家立法等形式,不斷提升信用立法能力與立法質量。此外,還應以信用信息征集、紅黑名單、信用激勵與懲戒、信用監管等工作制度建設為著力點,強化政策備案與合法性審查,通過信用政策的規范化實現其與信用法制體系的有效銜接。
三是明確信用法治的基本定位,構建多主體聯動的城市信用治理格局。“重懲戒、輕激勵”是以往城市信用立法實踐的重要傾向,多與強調制度的規范價值、追求行政效能、體現信用治理階段性特征存在關聯。然則,城市信用風尚的形成取決于信用主體的行為自覺,信用法治在本質上應是“激勵之治”。信用法治應以“懲戒”約束信用主體的行為底線,以“激勵”建構信用自覺疊加的行為程式,推動信用治理向“有懲戒、尚激勵”的模式轉型。同時,應充分發揮誠信教育對認知信用法治的積極價值。信用治理共同體是參與城市信用治理的主體力量,我們要加快推動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司法機關、行政職能部門、群團組織相協同,以公共信用信息機構等專業組織為依托,企業及社會組織深度參與的多主體聯動信用治理格局,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結果運用等層面實現規范統一,進而夯實城市信用治理的效果。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