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近日,湖南省政府發布《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哪些信用信息應當被采集,哪些信息禁止采集?信用信息如何披露?失信后如何修復信用?等,《辦法》均予以明確。《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等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書的信息;受到表彰、獎勵等信息;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信息。
《辦法》明確,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自然人所采集信息的內容、方式、用途以及自然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并經自然人同意,需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辦法》還明確在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受理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對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詢。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修復的除外。
《辦法》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虛構、篡改、違規刪除社會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社會信用信息,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信用中國